粤交航政函〔2024〕17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汕尾新港区白沙湖作业区公用码头3#泊位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汕尾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汕尾新港区白沙湖作业区公用码头3#泊位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位于汕尾市碣石湾白沙湖作业区内,在建白沙湖作业区公用码头1#、2#泊位西侧。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工程所处海域宽阔,海床稳定,水深条件良好,码头选址符合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汕尾新港区进港航道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15万吨级。拟建码头顺岸布置1个1万吨级通用泊位,采用高桩梁板结构,码头前沿线与1#、2#泊位前沿线对齐。码头泊位长129米,停泊水域宽44米;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前方,直径292米;工程利用汕尾新港区进港航道进出港。码头停泊水域、回旋水域均与航道保持一定的距离。根据《汕尾新港区白沙湖作业区公用码头3#泊位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码头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冲淤变化影响不大,在采取合理调度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前提下,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码头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及观测,制定应急措施与预案,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工程完工后应向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请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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